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2244 | 主题分类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3.4.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9年10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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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发布时间:2019-10-31 08: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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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办理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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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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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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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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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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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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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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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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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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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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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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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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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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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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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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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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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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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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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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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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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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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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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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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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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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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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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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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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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自2019年12月1日起,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办税服务厅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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